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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转账第三者,妻子起诉要求返还为何被驳回?

作者:福州扑天雕侦探调查公司 发布于:2024-09-27 22:16:17

  福州侦探社网络上时不时就会出现“一男子婚内出轨妻子,向情人转账100万”、“一男子出轨小三多次转账”的新闻。如果这类新闻下面有评论,你肯定会看到网友的评论,比如“如果你让你老婆想要,她百分百会拿回来”。然而,近日,在上海发生的一起男子以转账方式出轨妻子,妻子起诉向第三者追回钱财并向丈夫索赔的案件中,法院竟然判决驳回妻子的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

  

  该案中,丈夫王某和妻子李某在结婚17年后认识了孙某,两人很快发展成为恋人。期间,王某多次给孙某转账。当李某得知时,已转账10万多元。经历情感和金钱的双重背叛后,李某为了挽回损失,将王某、孙某诉至法院,以赠与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孙某返还财物,王某赔偿损失。不过,法院经审理后,对王某、孙某的行为予以谴责,但最终驳回了李某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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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判断看似有悖常理,实则有严格的逻辑。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原因有二:

  

  首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王某的转让行为属于赠与行为。

  

  庭审中,妻子李某认为,丈夫王某向第三人孙某转移资金属于捐赠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如果李某能证明王某给孙某的转账是无偿赠与,那么她自然可以要求孙某退还这笔钱。但第三人孙某则指出,在与王某交往期间,她与王某有“经济往来”、“共同支出”,并列出了相应证据。要知道,“捐赠”是指捐赠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予受赠人并由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因此,孙某的表态无疑直接推翻了李某的主张。法院的判决必须有法律依据,自然不能支持李某的主张。

  

  其次,如果你没有提出离婚而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会受理。

  

  丈夫出轨成为婚姻中的过错方,妻子作为非过错方要求赔偿。这在逻辑上是合乎逻辑的。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李某以赠与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损失。但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未提出离婚,而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该请求因适用法律错误,法院无法一并处理,被法院驳回。

  

  两项请愿均被驳回。他的妻子李某是否会成为这起案件中最大的受害者呢?当然不是,李还有办法解脱!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匿、转让、变卖、毁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该配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丈夫王某的转让行为虽然不能认定为赠与,但与第三人共同花费该款的行为足以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共同财产。此外,如果李某与王某离婚,还可以以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有重大过错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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