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调查
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如何承担
作者:福州扑天雕侦探调查公司 发布于:2024-08-15 19:00:58
福州婚姻调查夫妻共同经营所欠债务,一般是指夫妻为维持共同生活,共同从事工商经营或者农村承包经营或者生产活动,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所得利润由家庭共享的情况。
1.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夫妻为了共同生活得更好,通常会将剩余的家庭财产用于投资,因此,夫妻离婚时,就会产生财产分割、债务纠纷,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应归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润由家庭共享
由夫妻组成的家庭,在法律意义上是一个共同体,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不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但经营所得或利润由家庭共享或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参考案例
案例 1:
张某、李某为夫妻,2010年共同投资开办食堂,两人轮流经营,因同业竞争,食堂经营两年后倒闭,张某、李某感情破裂并提出离婚。食堂经营期间,张某、李某共同向王某借款1万元作为经营资金,该笔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 2:
张某、李某为夫妻,2010年共同投资开了一家小店,由张某经营。由于同业竞争,该店开业两年后倒闭。李某指责张某经营不善,二人感情破裂,遂提出离婚。小店存续期间,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用于进货,该1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涉及法律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者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的,由当事人协议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也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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